為進一步做好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規范全縣土地與房屋征收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宜昌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宜府辦發〔2020〕41號)《關于公布實施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2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土地補償
土地補償參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房屋補償
(一)房屋合法性認定
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指派專人到場認定或委托房屋測繪中介機構對房屋用途、類別、合法性進行收件、審查。
(二)正房及附屬房補償
房屋結構類型分磚砼、磚混、磚木、土木、簡易房、棚房等六類。
(三)正房頂隔熱層補償
參照實際結構房屋補償標準計算,檐口高度低于1.5米的按50%補償,檐口高度1.5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遞增10%計算,檐口高度2米及以上的全額補償。
(四)裝飾裝修補償
1.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由中介機構根據成新率采取成本法評估方式予以評估補償。
2.畜禽養殖、倉儲等生產類用房不予計算裝飾裝修補償。
(五)生產經營性用房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認定:具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合法證書證照,并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連續經營兩年以上納稅紀錄,且在入戶調查登記時為現狀經營;房屋所有權證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證載營業地點相一致。無證棚房不予認定為生產經營性房屋。
2.生產經營性面積的確認:以實地丈量并經確認的營業面積為補償基數;辦公管理、倉儲、通道、梯間、生活居住類等經營輔助類面積不予計入生產經營性面積。
3.對生產經營性房屋按同類房屋補償標準2倍進行補償。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根據經營場所地段優劣按同地段平均租金給予6個月的補償,補償標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中介評估機構調查評估確定。
5.對于同一經營場所多個經營項目的房屋,其房屋及停產停業損失僅補償一次,不得重復補償。
6.在正房內從事經營的,已確認補償的生產經營性面積應在計算合法正房面積(即安置基數面積)時予以扣減。
三、房屋搬遷安置
(一)安置對象
實施城鎮規劃、項目建設所涉及的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內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被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每個安置戶必須同時具備獨立戶口、獨立房證、獨立煙灶。
(二)安置方式及標準
實行貨幣、安置房、自建房三種安置方式,以每棟被征收房屋為單位,被征收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進行安置。
1.貨幣安置
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貨幣安置。按照房屋評估價格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按期簽定協議并整棟騰空交付房屋,不再要求解決宅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安置房安置
(1)安置方式采取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積1:1還建指標。每戶置換房屋總建筑面積不能超過245平方米。
(2)對于原正房面積大于置換房屋面積的,原正房面積超出置換房屋面積的部分按照原正房評估價補差價;對于置換房屋面積大于原正房面積,置換房屋面積超出原正房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價。
3.自建房安置
(1)除已規劃的一戶一居還建小區外,縣中心城區以及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內,禁止一戶一居還建安置。選擇自建房的安置戶,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辦理建房手續后按規劃要求建設。
(2)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在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確定的集中安置小區自建安置;集中安置小區用地規劃選址,由各鄉(鎮)提出申請,經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集中安置小區所需征地、場地平整、基礎超深、基礎設施配套費(含水電氣、通訊、道路、綠化、消防、給排水)、中介服務等全部費用,經審核后按10萬元/戶撥付到各鄉(鎮)包干使用。
(3)被征收房屋在規劃區以外,地處偏遠且不能進安置小區集中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請,各鄉(鎮)調查核實后按規定自建住房,每戶給予平整地基及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5萬元。
(三)附屬房屋及設施的補償
(1)附屬房屋和隔熱層按照評估價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2)房屋裝飾裝潢部分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四)過渡期安置方案
對實行貨幣、安置房、自建房三種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貨幣過渡期安置。
(1)臨時過渡期安置費。為解決被征收人的實際問題,給予解決臨時過渡期安置費,其標準為原正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下按照每月600元支付,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6個月的臨時過渡期安置費;
(2)搬遷費:每戶補助5000元;
(3)搬遷損失費:每戶補助3000元;
(4)誤工補助費:每戶補助5000元。
(五)安置管理
1.合法正房面積認定。認定對象為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建設,用于生活起居的正房屋,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房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證載面積為主要參考依據。
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積為安置基數面積,對超審批面積所建正房,不納入安置范圍。
3.安置房建安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縣住建部門根據市場行情測算報縣人民政府審核發布。
四、附屬設施及其它構造物補償
(一)農戶自行投資建設的設施按下列標準補償到戶,未涉及的設施按照評估價執行。

注:專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圍內的設施。
(二)電力、電信通訊、電視、天然氣、交通、集中給排水等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按新開戶標準確定補償辦法。
五、種植、養殖評估范圍的認定及征收補償
(一)種植、養殖評估范圍的認定
是否納入種植、養殖評估認定范圍由縣林業局、縣農業農村局分別組織審核認定。
1.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情形的納入種植評估認定范圍:
(1)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景觀苗木面積2畝以上,種植年限在1年以上(在村內公示5天后無異議);
(3)被征收人實際生產經營地點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所載生產經營注冊地點一致。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畜禽養殖評估認定范圍:
(1)取得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批準文件的養殖場(戶);
(2)母豬存欄100頭及以上、商品豬年出欄2000頭及以上、肉牛存欄100頭及以上、羊存欄500只及以上的大型養殖場。
3.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形的納入水產養殖評估認定范圍:
(1)持有《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的養殖場(戶);
(2)水產養殖面積達100平方米及以上。
(二)補償標準
1.種植場(戶)的補償標準:納入評估范圍認定的征占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出售或移栽,鄉鎮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苗木價值按市場價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給予遷移費、移栽損失費補償,補償總額不突破苗木評估總額的40%(遷移費包括起苗、運輸、栽植、養護等費用。移栽損失費包括苗木死亡損失等費用)。未納入種植評估認定范圍的視為零星苗木種植,參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20〕4號)標準執行。
2.畜禽、水產養殖場(戶)的補償標準:納入畜禽、水產養殖評估認定范圍的養殖場(戶),地上附著物、設施設備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實地評估,屬不可移動的按評估價值補償,可移動的按評估值30%給予遷移補償。未納入畜禽、水產養殖評估認定范圍的養殖場(戶),按照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及《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20〕4號)第七條補償標準規定執行。
(三)征收補償中其他情形認定處理
1.對于被征收人未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實際種植地點與證載許可生產經營地點不一致的成片定植苗木,根據定植面積參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20〕4號)相應規格補償標準執行。各種類、規格的苗木定植面積根據造林及育苗的標準規范,由鄉鎮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林業部門現場確定,定植總面積不得超出其實測面積。
2.對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勘測定界圖標注原本為水田、旱地或林地,但現狀為被征地人開墾后已實施規模化苗木種植的地塊,由鄉鎮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和縣林業局現場踏勘確認,按照上述成片定植苗木補償標準據實給予青苗補償,其原始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改變。
六、不予補償情形
(一)在《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凡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及房屋裝飾裝修等;
(二)被認定為違建的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
七、集體設施補償
村級道路、水利設施補償分別由交運、水利等部門負責審核確權。凡屬政府投資建設的不予補償,政府補助部分應予扣除;被征占村級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以還建或恢復原有功能為原則,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八、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原文鏈接:http://xxgk.changyang.gov.cn/show.html?aid=13&id=216855&t=4





